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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5創業菁英培訓營 第三期 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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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5創業菁英培訓營 第三期 圓滿成功! 工會將於2014/01/07舉辦會員大會,歡迎新舊會員共同參與! 時間: 2014 年元月 7 日 ( 星期二 ) 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43 號 ( 天成大飯店二樓國際廳 ) 流程: 11:00~11:30 報到及聯誼時間        11:30~12:00 貴賓、理事長致詞  12:00~12:50 頒獎典禮  12:50~13:00 會員大會        13:00~15:00 兩岸企業家餐敘 報名洽本會 地址:台北市民族東路 60 號 2 樓之 2 電話: 02-7729-4399     傳真: 02-2597-4899   聯絡人李秘書: 0986-405-666    e-mail : kiki@career.org.tw

2013/09/15創業菁英培訓營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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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創業菁英培訓營 第三期        創 業 者 聯 盟        2010 年創始的創業菁英培訓營大受好評 , 每期皆吸引眾多熱愛學習的夥伴 , 第三期即將開始 , 有多位超級講師及鋼鐵般陣容 , 是今年最值得期待的培訓課程 !! 日期 : 2013 年 9 月 15 日 (Sun.) 地點 : 北市衡陽路 51 號 6 樓西側 ( 捷運西門站 4 號出口 ) am 8:30-9:00   學員報到    9:00-9:10   開場 ( 神盾主持人 )  9:10-9:30   創業隊長 -CEO 五大好習慣          主講 : 吳佰鴻 - 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理事長 9:30-10:25   鋼鐵顧問 - 兩岸創新創業啟示錄          主講 : 陳其華 - 台灣房屋兩岸創新中心教育訓練 總執行長 10:30-11:25   網路浩克 - 網路營銷天龍八式          主講 : 康聖浩 - 中華亞太網路行銷交流協會 理事長 11:30-12:25   雷神教練 - 企業將才打造三部曲      主講 : 丁彥伯 - 美國無限可能企業教練顧問公司   執行長 12:30- 1:30 LUNCH TIME pm1:30- 2:25   鷹眼博士 - 企業永續發展 6D 思維         主講 : 陳永隆 -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教授   2:30-3:25   犀利黑蜘蛛 - 善用政府資源十大秘笈         主講 : 李敏雲 - 邁思設計顧問公司 總經理    3:30-3:50 BREAK TIME   3 :50-4:50   第三屆創業者論壇                        1 . 芒果恰恰冰館 芒果長 - 芒果 Mango                        2. 身體智慧有限公司 - 鄭雲龍執行長                        3. 台大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陳亦純董事長   4:50-5:00 授證 . 合影 . 賦歸

◎全國第一個專為企業管理顧問、企業培訓講師 、企業輔導教練所成立的職業工會

◎ 全國第一個專為 企業管理顧問 、企業培訓講師 、企業輔導教練 所成立的職業工會 ◎ 凡實際從事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工作之勞工,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 ◎ 凡在台北市為各企業或組織團體提供企業經營管理上的診斷、諮詢、輔導及相關問題服務之從業人員 ,皆可申請加入會員。

5.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是一種自助﹝自繳保費、部分負擔﹞互助﹝全體民眾共同分擔患者之醫療費用﹞及他助﹝高風險族群與低所得者負擔較其應繳保費為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凡符合投保資格者均應參加。本會除免費為會員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並且義務幫其眷屬服務不加收任何費用。 保險對象: 是指經投保單位申報投保的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屬第二類被保險人。 眷屬範圍: 無職業的配偶,無職業的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二親等內系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或應屆畢業未滿一年或退伍未滿一年且無職業者得以眷屬身份辦理,或依條件檢附重大傷病證明、學生證影本、退伍令影本等相關文件辦理。 【註】:具有公、勞、農保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份投保。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的眷屬者,應該擇隨配偶或二等親或負扶養義務的被保險人投保。年滿二十歲無職業之眷屬須至當地市區公所辦理健保。 健保退保轉出,如有下列情形者請至工會辦理: 移轉投保單位時,即在原單位勞保退保須同時辦理健保退保轉出。 改變投保身份時,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不合眷屬身份條件,如辦理老年給付或眷屬年滿二十歲不合眷屬身份辦理時或另有工作勞保時,須從原單位退保轉出。 死亡。 成為現役軍人,如受徵召服役。 在監所接受刑的執行之受刑人。 失蹤滿六個月者。 喪失投保條件者。如移民、出國留學工作、戶籍遷出者。 出國進修,健保應如何處理? 保險對象如果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可以於出國前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或辦理「停保」。 選擇繼續參加健保,繳納健保費,在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時,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選擇辦理停保,在停保期間不需繳交健保費,所以也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權益。 中斷投保業務: 何謂中斷投保?   中全民健康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凡符合投保資格,都要以適當身分持續投保,不能有中斷投保情形。但部份保險對象因轉換工作,暫時性失業或地址遷移...等因素,導致投保紀錄不銜接,且未繳納保險費者,即有中斷投保之情形。 如何補辦中斷投保?   中中斷投保者只需於繳款單寬限期限前持單至金融機構照額繳納,即完成補辦中斷投保手續。若對於中斷投保紀錄或繳費有異議者

4.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權益

本會會員可享受勞工保險之一切權益包括: 生育給付: 會員本人生育可領取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天起,發給投保薪資半數之傷病補助費。 殘廢給付: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醫師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30日-1200日之殘廢補助費。 老年給付: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一年,男六十女五十五歲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同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以上得請領老年給付,每滿一年按其退休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年資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份均雙倍加發,但最高以五十個單位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本人死亡: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領喪葬津貼五個月外,並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未滿一年死亡可領十個月遺屬津貼。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未滿二年死亡可領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二年死亡可領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家屬死亡 被保險人家屬死亡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領喪葬津貼。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發給二個半月。 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發給一個半月。  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總會地址:10461台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60號2樓之2 TEL:(02)7729-4399   FAX:(02)2597-4899 ◎ 全國第一個專為 企業管理顧問 、企業培訓講師 、企業輔導教練 所成立的職業工會 ◎ 凡實際從事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工作之勞工,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 ◎ 凡在台北市為各企業或組織團體提供企業經營管理上的診斷、諮詢、輔導及相關問題服務之從業人員 ,皆可申請加入會員。

3.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入會資格

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入會資格 凡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國民, 在台北市實際於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之勞工,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入會方式    親自到會辦理 (一)攜帶本人身份證正本、一吋相片2張、前一單投保位健保轉出證明單, 如有眷屬依附健保加保請攜          帶戶口名簿。(如無則免) (二)現場繳付入會費、勞/健保費、常年會費。(每次繳費最少需繳交三個月) ※現場加保,現場取得加保證明立即生效。    通訊辦理 (一)下載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 來電由會務人員告知相關費用或自行使用費用概算。 (三)完成繳款動作,將收據及入會申請表傳真至本會並來電確認加保。 (四)備妥入會申請表正本、1吋照片2張、身份證明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無眷屬者免), 並於7日內郵寄          本會即完成入會手續。 聯絡電話:02-7729-4399 傳真號碼:02-2597-4899 本會地址: 10461 台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60號2樓之 2 ※ 請於繳款完畢後傳真匯款收據(請註明繳款人姓名或會員編號),並來電確認始於生效 。    費用說明 (一) 入會費 ── 新台幣 500 元整。 (二) 常年會費 ── 新台幣 150 元整/月。 (三)勞保費 ── 最低投保薪資:新台幣19200元整 (四)健保費 ── 最低投保薪資:新台幣21900元整 ※ 本會另有提供多種團保方案由會員自行決定是否參加,相關類別及費用請來電詢問。    繳費方式 (一) 親臨本會繳款 ──           本會地址: 10461 台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60號2樓之 2 (二)ATM/銀行匯款轉帳 ──           ※ 第二次(季)繳費是由本會寄發繳費通知單,憑通知單至各便利商店及郵局均可繳交。  ※ 唯逾期帳單需親臨本會繳納。    注意事項 (一) 歡迎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勞工加入本會 ──       1. 設籍於臺北市       2.  工作地點為臺北市       3.  不符合勞保承保條件僱主所聘用之勞工       4.  短期契約       5.  定期契約屆滿       6.  無一定僱主之工作者。 (二) 投保薪資依勞保投保薪資平行加入

2.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 會員福利

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會員福利 (01) 勞工保險給付申請。  給付事項詳情請參考【勞保局給付業務】 (02) 會員子女年度獎學金申請。 (03) 會員急難救助金申請。(有需求之會員請洽會務人員為您服務) (04) 免費參加本會開辦之特定職業訓練課程。 (05) 求職就業協助辦理、諮詢、媒合。 (06) 勞工購屋、修繕等貸款協辦。 (07) 勞資各類相關法律問題協助與諮詢。 (08) 求才招募協助辦理、諮詢、甄選。 (09) 勞資行政申訴救濟協助。 (10) 勞資雙方調解協助。 (11) 定期各類自強休閒旅遊活動。 (12) 代辦申請勞健保相關事項。 (13) 團保福利。(自費、自由參加) 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總會地址 : 10461 台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60號2樓之 2  TEL:(02) 7729-4399  FAX:(02)2597-4899  ◎ 全國第一個專為 企業管理顧問 、企業培訓講師 、企業輔導教練 所成立的職業工會 ◎ 凡實際從事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工作之勞工,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 ◎ 凡在台北市為各企業或組織團體提供企業經營管理上的診斷、諮詢、輔導及相關問題服務之從業人員 ,皆可申請加入會員。

1.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職業工會Q & A

◆ 如何確認我要加入的職業工會合法性?          請到 勞工保險局 網站,並點選右下方的" 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依照您要加入的職業工會所屬地區選擇當地區的主管機關,並撥打其服務電話以確認要加入的職業工會是否有合法登記。如果有,表示準備加入的職業工會合法。 ◆ 我要不要參加工會?         參加工會是憲法所保障勞工結社權,受到法律保障。工會能夠組織會員共同意向與關心議題,進而發揮群體力量為會員爭取法定權利與增進福利措施。為了保障與爭取我們工人的權利、福利,勞工都應該積極組織加入工會,讓弱勢一群受到合理保障與公平對待。 參加工會或任工會幹部就會受到工會法保護,雇主是不可以有拒絕僱用或解僱及其他不利之待遇。 ◆ 產業工會是什麼?職業工會又是什麼?       只要三十人以上工人(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同一工廠工作就可以組織工會叫產業工會。另在同一區域內同一職業(或無一定雇主)工人所共同組成工會就叫做職業工會。 ◆ 我要參加那一種職業工會?       您必須要實際從事特定項職業工作才可以加入職業工會,各職業工會自己訂有會員入會資格與審查標準,您可以打電話向各職業工會查詢。 ◆ 勞保的最低投保年齡與最高投保年齡為何?       法律規定,年滿15歲即可參加勞保,但若是要加入職業工會勞保的話,那就必須年滿16歲。因為工會法規定,年滿16歲才能加入工會。 在最高年齡方面,勞保並沒有最高年齡的限制。只要有在工作,就可以繼續參加勞保。不過,勞保年資只計算到65歲為止。因此,大多數人會在此時辦理勞保老年給付。 ◆ 如何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       如為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確實從事勞動工作,於加入職業工會並由其代為投保勞工保險。一般家庭主婦、無工作者均不得以加入勞工保險為由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局亦會加強查核職業工會會員身分,是否確實從事勞動工作,請注意。一般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以取得保障。 是否需先成為職業工會會員才可加入勞保? 是的。民眾如要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應加入所從事職業相關的職業工會。例如網路拍賣可以加入所在地區的網路拍賣職業工會。至於如何找到適合自己的職業工會?請到首頁”找職業工會”區塊中輸入相關的關鍵字並選擇您所在的地區,即可快速取得您需要的資料。加入職業工會成為會員,即可

台北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會員福利-勞工退休金條例

更新日期 2007/8/29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以及有關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稱監理會)。 監理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監理會成立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管理業務,歸入監理會統籌辦理。 第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辦理之。 第六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二章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第七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第八條